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所載,拍賣標的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並管理員稱,有一停車位在地下三樓,編號8號。據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人稱原所有權人係跳樓身故,惟不知道地點。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網站,無列管資料」、「經查詢凶宅網或左鄰右舍或管理員,查無相關資料」、「是否為震損屋或曾經發生火災、高氯離子建物,外觀上觀察無法判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由應買人自行查明。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112年12月26日函所載,經查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鑑識資訊管理平台全文檢索系統,本件標的5年內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
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捌佰參拾捌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陸拾捌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2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第二種住宅區,供投標人參考。(惟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投標前宜自行查詢)。
六、1標與2標同時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標,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依法優先扣繳之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