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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承租人黃龍誠、黃靖嘉稱該屋承租至108年7月,第三人(自稱替債務人到 場表示意見)稱該屋無漏水、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等特殊情事,亦無增 建,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承租人黃龍誠之租約業已屆期,又第三人 黃靖嘉基於租賃關係之占有使用關係業經本院除去,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 事則不點交。另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查訪不動產現況,其調查結果為承租人 黃靖嘉自105年12月5日起至108年12月4日承租該屋,有訂立書面契約,租金每月新臺幣 18,000元。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 府地政局函稱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 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