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查封時已出租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2年12月1日至118年11月30日。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伍拾捌萬元。
四、本件標的物所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六、本件標的建物據現場目視有壁癌情形。
七、第1402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戊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法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