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7年5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
本件拍賣標的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禁止處分登記,據該署108年4月8日士檢家德106他4978 字第1080015386號函,本件拍定後本院不得塗銷該禁止處分登記,投標人請特別注意,拍定 後須自行向該署聲請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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