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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光清境 全新電梯農舍

桃園市龍潭區梅龍一街49巷100弄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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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相片
  • 地圖
  • 建物平面圖
  • 法院拍賣公告
公告底價
2530萬
開標結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100.37
  • 每坪單價
    25.2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2/18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06萬
聯 絡 人
徐專員
調整字級

物件資料
公 告 坪 數
100.37
主 建 坪 數
92.30
附 屬 坪 數
8.07
公 設 坪 數
其 他 坪 數
增 建 坪 數
土 地 坪 數
692.71
車 位 坪 數
車 位 屬 性
-
捷 運/火 車
房 屋 類 型
其他
結   構
RC
屋   齡
7
樓 層 別
全棟/3
房 屋 用 途
農舍、農舍(附屬梯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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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料
拍 賣 地 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司執更一字第5號甲標
拍 賣 範 圍
全部
拍 賣 原 因
拍賣抵押物
抵 押 權
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北坑段第1228地號現為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另梅龍段71地號上有社區警衛室、同段79、92地號為社區內巷道。
二、第964建物為全新空屋,內有電梯,梅龍段第96地號為房屋坐落土地,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依職權指定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抵押標的物土地」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五、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六、本件北坑段1228及梅龍段71、79、9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證明文件,並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
七、本件拍賣標的第964建號建物為農舍,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之規定,農舍應與其坐落用地併同移轉,應買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之條件,符合規定之投標人投標時,應提出稅捐稽徵單位開具之投標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該查詢清單上之全部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投標人自行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等資料,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北坑段第1228號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保育區,農牧用地」,梅龍段第92、79、71號等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北坑段第1228及梅龍段71、79、92地號拍賣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107)桃市都施使字第龍00700號使用執照,請投標人注意。

十、另據大溪地政函覆稱本件第北坑段1228地號及梅龍段71、79、92地號土地,皆係經套繪管制之農業用地,且各筆土地皆已註記「已提供興建集村農舍,基地坐落龍潭區梅龍段71、73至98地號,北坑段1134、1135、1137、1138、1223、1225、1228、1230、1231、1232、1257、1259、1261、1262、1266、1268、1269地號,洽水段1817、1819、1824、1826、1827、1828、1830、1832、1833地號」,是以該等土地應與其上農舍及其配合耕地併同移轉,且其應買人資格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之限制,本件標的土地相關移轉、有無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大溪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十二、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十三、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四、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內容展開

本物件資訊如有遺漏,以法院公告為準。

地圖
公 告 底 價
2530
開 標 結 果
待標中
  • 公告坪數
    100.37
  • 每坪單價
    25.20

    每坪單價以法院公告坪數概算,詳細拆算方式請洽專員。

  • 開 標 日
    2025/02/18 10:30
  • 拍  次
    1拍
  • 點交情形
    點交
  • 保 證 金
    506萬
聯 絡 人
徐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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