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不點交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邱翠娥在場陳稱,建物係我買的,因為某些原因而登記在債務人名 下,房屋係我在住,頂樓有增建,增建部分有獨立出入口,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 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情形等語。另於本院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至現場測量 增建時,第三人邱翠娥在場陳稱,五樓頂設有神明廳,有房間為伊先生與小孩居住使用,與 主建物無內梯相通。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件不動產之異動索引紀錄,本件不動產確實曾為第 三人邱翠娥因買賣而取得,並於民國103年間移轉予債務人。第三人既於本院查封前已占有 使用房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