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普通抵押權新臺幣53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728建號、暫編943建號)於民國113年8月6日查封時,債務人兒子林○彬在場,據其稱屋內由其與家人使用,債務人並無住居於此,據地政人員表示有鐵皮加蓋增建(即943建號建物);另(328建號、暫編942建號,債務人在場稱目前由其自行居住,屋內有神明桌,未出租他人,另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即暫編942建號建物)。且依債務人兒子林○彬表示表示與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房屋相連之磚造房屋乃鄰居加蓋,請應買人注意此部分非拍賣範圍。是本件標的僅就328建號、暫編942建號建物部分為點交、其餘標的均不點交。又621地號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乃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房屋前方磚牆房所座落土地。此外,依鑑價報告記載:628-2地號土地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土地,移轉時不課徵土地增值稅;621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內零售市場用地、622、628、628-1地號土地屬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四、關於本件標的(門牌: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號三樓)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林○彬及債務人均稱並無上開情事。鑑價報告略載:查詢行政院原子委員會網站本標的無輻射屋計畫、訪查鄰人表示未發生或發現有其他相關影響價額之情事,如海沙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非自然死亡之情事,但對其陳述真實度,查證尚有困難。就有無嚴重漏水部分,進入室內勘查,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五、本標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標內暫編942、943建號建物,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另本標暫編943號建物有一部座落新北市萬里區海洋段63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3年9月27日新北拆任一字第1133229045號函略載:56之3號2樓違建現況屬頂加1層、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56號3樓違建現況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其他:法定空地)、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9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67,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5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