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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使用情形拍定後3327建號建物點交:本院於113年1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債權人自備鑰匙開鎖入內,債權人稱房屋目前由債務人自住,債權人於一年多前搬出去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六、據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