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位於華九建設台北芳鄰別墅社區,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至現場,管理員稱債務人購屋後即出租他人,經按鈴承租人林芳丞應門,在場稱係向債務人承租,租金每月18,000元,B2使用車位編號64,室內1層1房(套房含廁)1廳1廚,2層2房1廳1儲藏室1廁,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64,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其實際情形及其編號仍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又按地下停車位(所有權登記方式為獨立建號之應有部分),應與所有建築物連同基地應有部分一併移轉,其他共有人均無優先承購之權利(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1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18號研討結果),故本件標的須一併拍賣,一併隨同移轉,不能割裂拍賣,其他基地共有人對於本件停車位及其坐落基地之應有部分均無優先承購之權利。
四、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