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民國113年10月22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98150號函檢附之查訪表所示,本件拍賣標的584建號建物現由第三人柯柏宇無償居住使用,柯柏宇已居住2至3年,未約定居住期限,債務人呂柏宏並未居住於本件拍賣標的。本件拍賣標的無配賦停車位,無增建情形;屋內有水、電、家具等生活物品,另有神明桌,供奉祖先及觀音菩薩神像、並有飼養一隻狗。又本件標的大門口張貼有建物傾斜率監測說明會之公告,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5月21日新北消指字第1130977061號函覆,自106年1月1日至113年5月19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3年5月27日核輻字第1130008136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汙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3年5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30977497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另查截至113年5月27日止,旨開建築物無申請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3年6月1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34063129號函覆,未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第三人柯柏宇於法院查封前﹝查封日期:112年12月28日﹞即占有使用本件標的,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伍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伍拾伍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