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8年12月6日查封時,承租人陳先生之配偶劉小姐表示,租金(含管理費)每月28,000元,租期自108年1月10日至110年1月10日,含停車位83號,停車位租給親戚。總幹事表示,債務人以欠繳2個月管理費(1個月3339元)。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無增建。
二、上開租賃關係業經除去,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拍定後方能點交。若因除去上開租賃關係為上級審廢棄而確定應不點交,則在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得以拍賣條件變更為由撤銷拍定;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應由拍定人另尋相關法律程序解決。拍定人、債務人、債權人均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