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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36萬元之抵押權予新北市金山地區農會。上開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會同估價師、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到場執行。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久無人居住,沒水有電,擺有神明桌及廢棄家具,且佈滿灰塵,因潮濕導致天花板、牆壁均有壁癌且油漆剝落。據地政人員到場略稱,後推陽台為增建,且地面不平,牆面有裂痕。
(三)據民國114年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土地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標的位於萬里地區之山坡地,公共交通設施較不便利,屋齡約45年。建物為鋼筋混泥土造4層樓之3樓,內部環境維護不佳,梯間有水泥剝落及鋼筋裸露情事,天花板多處壁癌、龜裂、漏水。」
(四)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及本院現場履勘記實上尚未知悉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系爭建物是否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應買、承受)前,務請親至現場再行查明(自行向債權人、債務人、當地鄰里長、鄰居、派出所進一步探詢)。又倘查得系封建物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於拍賣前儘速陳報本院。
(五)本件執行標的均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故本件合併拍賣之建物、土地應一併承買。
(六)系爭建物第1138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地政編為2740臨建號)。增建部分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致與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不符;本件拍定後,能否逕持本院依據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所核發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以上各項均有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七)拍定後,僅點交1138建號建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