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民國107年10月2日假扣押履勘時,在場人黃小姐稱標的為其與男友呂○達同住,係由呂○達 向債務人承租(據租賃契約所載,租期自107年7月17日至108年7月16日止,月租金新臺幣 23000元),至B3查看查車位,黃小姐稱亦有向債務人承租,為機械式車位下層,並稱房屋無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及無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嗣本院 109年5月6日履勘時,承租人黃小姐及呂先先在場稱,與債務人續租,租期自108年8月1日至 109年7月31日,另再延長租期至109年9月31日,車位部分一樣承租使用。本件查封後租期已 屆滿,522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