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備註
拍賣條件: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1760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528萬元。
四、拍賣標的未設定他項權利。
五、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六、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相對人在場陳稱,本件建物無人居住使用,配有平面車位(編號B1-21),屋齡約27年,屋內有聲請人放置之物品,部分牆壁因地震產生裂痕、因浴室滲水而有壁癌,此外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報案或非自然死亡。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留意有無上開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七、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如有爭議,由拍定人自理。
八、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九、本件執行程序之執行名義為分割共有物判決諭知變價分割而進行拍賣,聲請人及相對人均為分割共有物土地之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