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1、379、1383建號目前均無人居住使用且無水電,其中379建號內有一間廁所,屋內僅留廢棄物及冰箱2件等,而1383建號內亦堆放廢棄物與部分家具(床、櫃、桌),格局為一間衛浴及臥室、客廳各一間,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2104建號係379建號之增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3年10月1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36045650號函示列管為水平增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建築位置:法定空地),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79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60,000元。
四、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目的在消滅共有關係,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如有多數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自民國100年至113年間無非自然死亡報案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記錄中,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六、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債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