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10年3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余小姐即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伊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之情形,債務人住在花蓮,有時會回來,頂樓有增建(即本件8245建號),無設內梯,出入均由公共樓梯進出,增建部分在購買時即已加蓋,為2房1廳1衛格局,現出租予他人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增建部分(即本件8245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不動產於110年3月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298、298-1地號係本件建物之坐落基地。
三、本件8245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後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298、298-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土城都市計畫之第二種住宅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本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之資料;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
六、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09年5月13日新北工建字第1090814771號函所載,298、298-1地號係74股土使字第1283號使用執照(73土建字第104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七、本件297、298、298-1地號依土地謄本所載,內有部分法定空地,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298、298-1地號依土地謄本所載,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請應買人注意。
九、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0年5月3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03248085號函暨所附拍賣標的違章建築處理情形表所載,本件8245建號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拍照建檔列管,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0,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本件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件占有使用情形,本院業已盡力調查,惟若查報與事實不符,致依法不得點交時,本院雖於拍賣公告定為點交,屆時仍得不予點交。惟拍定人得於本院所定期間內聲請撤銷拍定,原保證金及尾款價金均無息退還,逾時則不得再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若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設定抵押權,而新抵押權人不同意撤拍,亦不得聲請撤銷拍定,拍定人、債務人及債權人均不得異議。
九、投標人為自然人者,應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影本;不能提出國民身分證者,應提出相類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投標人為法人者,應提出相當之證明文件影本。未提出者,應於開標結束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