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4樓經按鈴無人應門,頂樓加蓋作為宮廟使用。嗣於執行測量增建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遇鄰居稱偶爾會遇到本件標的(即8號4樓)之債務人,8號5樓(即4樓頂樓加蓋之未登記建物,以下稱5樓)之前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但現在使用情形不明。經員警到場後,按電鈴無人應門,在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債務人本反鎖在內,嗣後走出回應,詢問其使用範圍,債務人稱4、5樓均其居住使用,8號5樓為其所蓋,經檢視5樓1房1廳1衛,客廳擺設神像,僅對認識之人讓其祭拜,室內有內梯通往4樓,無影響交易情事。債務人由內梯至4樓開啟4樓大門入內,4樓室內4房1廳,後方廚房外推,亦為5樓下來之內梯處,內梯右旁房間有漏水,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2566建號增建部分(含4樓、4樓頂之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29238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法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四、本件標的查封履勘時,4樓後方廚房外推,亦為5樓下來之內梯處,內梯右旁房間有漏水情形。另經法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消防局、警察局,本件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相關資料;法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法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柒佰貳拾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肆拾肆萬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