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於民國113年11月1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一樓保全在場稱沒有汽車、機車位,債務人已有2年沒有出入;鎖匠表示無法入內;地政人員稱沒有增建。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三、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3年12月24日德警分刑字第1130050261號函所載,經查鑑識資訊管理平台,該址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相關資料。
四、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法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伍佰參拾柒萬陸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壹佰零柒萬陸仟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146─5地號使用分區為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民國83年09月05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3年10月15日桃建照字第1130079642號函所載,「146─5地號領有(94)桃縣工建使字第德01764號使用執照。」,以上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並應於應買前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相關事宜,拍定後不得以本件標的有使用上之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
七、法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