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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269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標建物於民國113年9月12日查封時,經敲門無人應門後,會同員警及鎖匠開門入內,標的現場觀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本件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四、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權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依鑑價報告略載:本棟建物屬四層公寓住宅,勘估標的位於第四層,經現場勘查,樓梯間牆壁油漆剝落及嚴重壁癌,樓梯多處龜裂。然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7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