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者債務人之配偶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嗣本院113年11月8日履勘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份(即暫編2733建號),地政人員表示1至3樓均有增建、4樓為屋凸,在場第三人張○諺稱本件拍賣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他家人居住,建物與隔壁牆壁間會漏水,另經本院書記官目視建物內部,部分牆壁及天花板有修補痕跡及壁癌,屋內堆滿雜物,三樓有神明廳。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且本件建物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2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049,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增建部分即暫編27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六、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