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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法院前於民國113年6月11日現場為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有出租予第三人蕭OO,租期自112年3月3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25,000元,並當場提出租賃契約乙份為證。嗣經法院再於113年10月22日為現場履勘時,承租人蕭OO在場稱其占有使用情形與上述情形相同。拍定後不點交。
二、拍賣之不動產均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三、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以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四、本件拍賣建物,法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法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法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法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貳仟伍佰零肆萬捌仟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柒佰伍拾壹萬肆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