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7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李俊儀在場陳稱:我是係實質債務人李鴻章之子,房 子目前分租中,租金是我們在收,1間倉庫自己使用等語。第三人李俊儀使用及出租房屋之 權源為何不明。 二、上開第三人李俊儀與賴念祖間關於本件執行標的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除前開命令 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外,則拍定後點交,倘該命令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 注意。 三、債權人於108年1月15日陳報,承租人賴念祖與李俊儀間之租賃關係自民國106年9月起迄今, 未約定期限,每月租金新台幣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