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99-39土地坐落於樹林區光興街300號~312號建物後方之空地,現場已遭前開建物圈圍。建物部分查封時,無人應門,為三層建物。另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鎖匠、地政人員至現場,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下由鎖匠開鎖入內,地政人員入屋內測量,屋內雜物甚多。又據里長稱債務人生前與母親共同居住於此,債務人於該屋3樓輕生,母親臥床病亡。另據報載本件標的於112年5月間,因近來傳來異味,經鄰居報案,警方一破門赫見一名男子懸掛在陽台身亡,屋內另有老婦人陳屍床上身亡,經警方初步調查,本件標的為一對母子同住,由兒子照顧母親,疑似因不堪照護壓力,精神不穩定,上吊輕生後,導致母親乏人照料飢病交加而致命,有卷附112年5月28日自由時報電子報新聞報導可參。另據債權人陳報,經債權人詢問左鄰右舍,得知被繼承人因長期照顧臥床母親,無法外出工作,資金週轉困難,貸款無法正常繳納及生活費短缺,導致發生悲劇,有卷附債權人113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可參。本院將前開特殊情形揭示讓應買人知悉,請應買人自行評估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標的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4848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133236930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
三、本件標的經重測後,獇子寮段499-39、510-52地號等2筆土地與同段1045、4848建號等2筆建物重測後分別為光興段280、415地號與光興段290、209建號。經查光興段290建號建物領有改制前臺北縣政府建設局72樹使字第1984號使用執照,光興段280、415地號土地應屬前揭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及民法第799條規定,光興段290建號建物與其所屬基地權利光興段280、415地號土地應併同移轉,有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1日新北樹地登字第1136220991號函可稽。499-39地號(重測後光興段280地號)因屬本件建物(光興段290建號建物)之建築基地並應一併併同移轉,故該土地共有人並無優先承買權,附此敘明。
四、本件建物查封測量時,據里長稱債務人生前與母親共同居住於此,債務人於該屋3樓輕生,母親臥床病亡。另據報載本件標的於112年5月間,因近來傳來異味,經鄰居報案,警方一破門赫見一名男子懸掛在陽台身亡,屋內另有老婦人陳屍床上身亡,經警方初步調查,本件標的為一對母子同住,由兒子照顧母親,疑似因不堪照護壓力,精神不穩定,上吊輕生後,導致母親乏人照料飢病交加而致命,有卷附112年5月28日自由時報電子報新聞報導可參。另據債權人陳報,經債權人詢問左鄰右舍,得知被繼承人因長期照顧臥床母親,無法外出工作,資金週轉困難,貸款無法正常繳納及生活費短缺,導致發生悲劇,有卷附債權人113年10月23日民事陳報狀可參。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情形」,另依外觀顯示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2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