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與一般法院拍賣規定不同,務必詳閱公告內容,或洽詢專員!
1.附表1及附表2所示動產及不動產之合計拍賣最低價額計新台幣39,037,395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2.上開不動產現仍有破產登記,惟依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223號行政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49號民事判決意旨,破產管理人得對破產財團進行拍賣、變賣程序,並於拍賣或變賣程序終結後,居於執行拍賣機關之地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03條規定(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34條規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或法院之證明文件)報請法院為塗銷禁止處分之登記。
3.附表2所示動產,均在不動產房屋內,惟因時間久遠恐有部分滅失、毀損之虞,破產管理人就上述動產之毀損、滅失等物之瑕疵均不負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實際點交結果與附表2記載不同,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等。
4.本次標售財產,破產管理人僅依實際狀況進行標售,有意參與投標者應留意,本標的物之現況,且拍定人對標售財產無瑕疵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且不限於外觀、瑕疵、與現況不符等因素,向本管理人爭執撤銷拍定程序、請求減少價金、解除契約或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