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及履勘時在場債務人稱,2964與5705建號建物皆為其自用。5705建號建物分兩部分,一部分與2964建物以內梯相通,另一部分係儲藏室,有獨立出入口。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之5705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2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146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2月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03439號函覆,管理系統內未見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091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8,1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62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