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即第三人黃美惠稱,其為債務人之妹妹,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已於113年8月19日通報其失蹤,目前房屋由其自住占有使用中,另債務人之哥哥曾於屋內死亡。
二、因債務人本人並未實際居住於系爭房屋,第三人非為其意思占有使用該房屋,故拍定後不點交。
三、另在場人雖稱系爭房屋除上開有家屬於屋內死亡之情形外,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情形。惟因鑑價公司未入內勘估,無法判斷該屋之氯離子含量及輻射劑量,外觀上則無明顯之火災及地震受創痕跡,亦無從得知是否有非自然死亡發生於屋內;故實際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應買人亦宜再行查明。審慎評估其風險。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70,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於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六、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臺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