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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查封時,大樓管理中心確認該屋出租予潘○巧,後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由潘○巧承租使用,租期自民國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9月22日止,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及住宅租賃契約書可稽。現查封後租賃期限業已屆滿,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後段及第37期司法業務研究會第20則研究意見,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8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依鑑定報告所載,現勘時觀察標的外觀並無鋼筋腐蝕水泥脫落疑似海砂屋之現象,是否為海砂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氯離子含量後方可判定;現勘時訪談社區保全人員,據社區保全人員表示無印象標的有遭輻射屋列管在案,是否為輻射屋應以專業技師現場採樣檢測輻射劑量後方可判定;現勘時觀察標的並無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之現象,據社區人員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受創或受損之現象;現勘時訪談社區保全人員據社區保全人員表示無印象標的物有非自然死亡之現象。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