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院113年1月11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稱為債務人之母,該屋由債務人與家屬自住,741地號為881建號(區分所有建物)之基地,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建物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50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100,0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標的881建號建物雖與本標的741地號土地同屬債務人所有,但因本件債務係債務人繼承所得,而881建號建物非其繼承所得,故雖依臺灣高等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113年度民執類第7號提案討論結果併付拍賣,但就881建號建物賣得價金應全數由債務人領回,債權人不得對其主張。
六、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