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47建號(不含停車位)拍定後點交,1740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2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總幹事稱1847建號房屋已許久無人使用,經檢視屋內留有大量雜物、傢俱,建物一層及地下一層相通,有室內梯形成樓中樓,建物一層有後門通往社區中庭,地下一層有後門通往B1停車場。所配賦車位位於B2,編號64號,其上有停放車輛,據社區總幹事稱車位係出租予第三人陳O銘,因停車位係拍賣共有部分,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故不予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參佰貳拾捌萬捌仟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陸拾伍萬捌仟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