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6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月9日查封時,經按鈴無人應門,會同警員、鎖匠開門入內,屋內雜物堆放、觀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依鑑定報告略載:本建物外觀及室內已舊,全屋堆放物品、凌亂、屋況欠佳,梯間、陽台、天花板、牆面部分有脫漆、壁癌、後陽台天花板有水泥剝落、鋼筋裸露之現象。本案經查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顯示,本案在其所登錄輻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並未含有本標的,至於是否為海沙屋、凶宅、或非自然死亡情事,因無官方正式資料可供查詢,實有查證困難等語。另依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21日新北消指字第1140131874號函略載:經查本局107年1月1日至本(114)年1月16日止未曾受理該地址火災事件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以新北市114年1月21日新北警金刑字第1144261422號函略載:本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系統及刑案鑑識系統查無函查詢非自然死亡之資料等語。惟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