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5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係出租予第三人使用,有機車停車位,亦由承租人使用,汽車停車位則有停車,惟使用權源不明,另債權人陳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二、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114年1月22日山警分偵字第1140000435號函所載,經該派員訪查,本件標的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8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民國101年1月20日)之第四種住宅區,本計畫依照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並採「先行區段徵收」及產業專用區、合宜住宅土地標售等方式辦理.......詳請參閱該都市計畫書。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