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指稱第1077-1地號現為社區通道及管理室;本件標的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姜喬薰與第三人鄭淨文在場,據第三人稱其與原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姜順譯為情侶,無婚姻關係,係共同出資購買此建物,並同居此屋,只是登記於被繼承人姜順譯名下,第三人已對債務人等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本院113司壢簡調字第734號),並主張伊有一半之所有權,房屋現由第三人一人居住使用,屋況正常。債務人則稱亦有對第三人提起塗銷預告登記之訴。兩造對標的建物所有權屬尚有爭執,故本件標的建物拍定後不點交,並請拍定人自行解決建物利用法律關係。
二、車位本件拍賣標的669建號建物之不動產謄本上載有一停車位編號6號,另據債權人陳報稱停車位編號為B2-6,惟其實際存否、正確編號及使用方式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6,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五、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覆本件拍賣第1077-1地號土地領有桃園市政府核發(109)桃市都施使字第觀00097號使用執照,能受其套繪管制,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上開計畫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由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願意揭露之資訊務必完全真實應買人應於投標前至現場查訪,多方蒐集資訊,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得標後不得再執此理由異議,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
九、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委任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受任人之身分證正本、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