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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拍賣標的119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關係人聶伯君稱,現由其居住使用中,與 債務人間並無定立租賃契約等,因其才是房屋實際所有權人,並提出與債務人間「隱名合夥 購屋契約」,債務人僅為借名登記非實際所有權人,據此,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占有使用關 係需拍定人自行解決。惟債務人李美秀聲明異議,經移送本院民事庭裁定中,如聲明異議無 理由經駁回確定者則維持不點交,否則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拍賣標的136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須與前揭1196建號建物與135、 136-1地號土地共同移轉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之規定,故拍定後不點交,土 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查封時經詢在場關係人聶伯君,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 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其表示建物嚴重傾斜,天花板、牆壁都 有裂痕,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