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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農舍查封時,財產所有人在場,屋內有壁癌跡象、並設有神明廳。農舍坐落198及196地號土地上。又195地號、195-1地號、196地號、196-1地號均為提供195建號農舍興建之農地。拍定後點交。
二、198地號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本件條件為合併拍賣,故應一併承買。
三、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195地號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195、195-1、196、0196-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建物為農舍之投標人應符合「無自用農舍者」資格始得投標,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1、稅捐稽徵單位開具投標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2、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3、投標人切結無自用農舍證明書等文件。
七、本件耕地部分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內暫編240建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增建部分,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此增建部分不含未一併查封拍賣建物一樓兩側具有獨立出入口之增建鐵皮,其權利義務由買受人與財產所有人自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