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5,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未設有他項權利。
五、依據查封筆錄及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楊朝慶居住使用,且第三人主張其於查封前即居住在內,占有使用關係不明,請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六、本件拍賣標的為集合式住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其專有部分與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不得分離而為移轉。除本件分割共有物當事人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外,共用部分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地政人員指界本件446地號為一長條土地,作為社區內公用道路使用,除本件分割共有物當事人之共有人外,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八、本件係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3859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主文諭知變價分割而進行拍賣,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承受,並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九、本件拍賣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它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事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不含委託專業檢查單位鑑定〉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情事。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調查,仍難保證決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