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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739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6月27日查封時,據在場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即暫編891建號建物);另相對人王俊豪稱本件標的屋內曾有燒炭自殺之情事、另非為海沙屋、非輻射鋼筋屋、非受有火災損害等情事。另依鑑價報告略載:外觀維護差、有門窗破損、水泥龜裂及鋼筋外露情形。內部多處壁癌及漆面剝落,棄置物品堆疊凌亂,內部環境維護差。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3年7月4日基警四分一第1130462875號函檢附之建物查訪紀錄表略載:標的無報案紀錄、110報案系統或工作紀錄簿無相關報案紀錄等語。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739、891建號建物若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之證明文件,拍定後即不得主張。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之刑責,並由本院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拍定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點交。
五、本標之地上權人╱承租人╱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內暫編89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
七、本標暫編891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中山區新中山段598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4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92,000元。
四、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
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㈡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