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為債務人佔有中,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0月17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稱標的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二、房屋現為空屋,債務人稱有機車位,但不記得編號是25或27號,無汽車停車位,已2年無人居住,格局為2房2廳1衛浴。此外,經詢問管理員,得知共積欠管理費3期,一期1,300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據債務人稱,坑尾二路168號4樓房屋有附機車停車位,惟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且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八、本件1096地號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其相關規定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九、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另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逕向自行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
十、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一、本件查封物合併拍賣,應分別列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