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經本院分別於105年9月22日、107年12月27日現場履勘,編號1之建物現由第三人劉0興出租予第三人劉0信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104年9月25日至房屋都更時止;編號2之建物現由第三人劉0興出租予第三人潘0濱占有使用中,原租賃期間自103年7月起至104年7月17日止,租期屆滿後繼續租用;編號3之建物現由第三人劉0興出租予第三人陳0男占有使用中,租賃期間自76年9月5日起至99年1月4日止,租期屆滿後繼續租用,有租賃契約影本附卷可稽。復依債務人之清算人陳報,已向第三人劉0興起訴返還房屋,訴訟尚未終結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增建(未辦保存登記)部分係違建,有占用鄰地之情形,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
另據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核發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建物標示部一般註記事項記載,本件編號1~3之合法建物尚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等情,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注意,再依鑑價報告所述,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價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再行投標,且拍賣公告所載標的物面積如與地政事務所核發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不同,以地政事務所核發為準,應買人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