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025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履勘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夫黃○斌稱現由其夫妻自行居住使用,無增建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標的務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另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玖拾肆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