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1949及3364建號拍定後點交(107年11月28日勘測時發現係無人居住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36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1949 建號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且係屬違建,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在 案,依新北市違章建築拆除優先次序表規定依序排拆,此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107年12月24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73201828號函在卷可稽,拍定人應自負拆除義務或被主管 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