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查封時,由聲請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部分,因第三人阮○發(相對人阮永四之兄弟)在場,會同員警進入,建物係由第三人及其兄弟居住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惟後方增建部分天花板牆有因漏水剝落痕跡,復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無法知悉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亦無法知悉建物內有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因法院資源有限,調查難以盡善盡美,請有意投標之人再次自行查明。土地部分為建物及其增建之坐落基地。本件因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
五、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六、本標內暫編540、544號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與主建物167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七、本件於拍定後仍需耗費相當時間與程序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意願等相關資料,請拍定人耐心等候,如有優先承買權人聲明優先承買且合於相關優先承買權行使之要件,則本院將於該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金後,無息退還原拍定人之投標保證金。另請於投標前先自行向地政事務所等相關機關調閱執行標的不動產之最新公開資訊,以資參酌評估,並請自行查明注意是否曾經協議價購或有法令及行政之使用上或其他限制或管制,以做為是否前來投標之參考。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3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6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