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三、依本分署114年1月20日現場查封筆錄所載,查封現場為煙波行館,本拍賣標的位於該建物11樓,停車位位於地下三樓編號15,為機械車位,車輛規格限制車長5.26公尺、車寬2.15公尺、車高1.5公尺、車重1600公斤、車種:中型車輛。義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現租予第三人使用中。
四、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查詢結果,拍賣標的非屬目前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之建物。依新竹市政府函稱復略以:本府限於人力及專業技術目前無提供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之偵測;另查無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依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函復謂:未曾聽聞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依新竹市消防局函復可知,拍賣標的於本局救災救護指揮派遣系統並無火災報案。
五、綜上所陳,拍賣標的現在使用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分署114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據義務人及第三人蘇君在場陳稱:查封之房屋出租與第三人,租期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5,000元,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總價額新臺幣950萬元,保證金新臺幣190萬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