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3年10月25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在場。建物為相對人自住,沒有出租。屋頂平台有鐵架,無牆。776、777、778、779、780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776之1、776之2、777之1、777之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有輕微漏水,相對人曾用防水漆補強)、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有上述情事,請儘速向本院陳報。
三、2905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此部分是否為違建,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四、2905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0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43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