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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383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布滿灰塵、堆放有桌椅及雜物、無水有電,牆面有油漆剝落、壁癌及嚴重漏水等情形,無衛浴設施,無增建。
二、本件383建號建物有公共樓梯及一個內梯,內梯與一、二、三、五樓相通,公共樓梯之四樓大門內有門栓鎖住無法開啟,本院係經三樓房屋所有權人之友人持鑰匙從一樓側門進入,經由內梯自一樓通往四樓進行履勘。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
三、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拍定人需自行與本棟一、二、三、五樓建物之所有權人協調內梯之使用方式,請應買人注意。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1805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4月1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31422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本建物非屬目前年劑量達1毫西弗以上之建物;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4月18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0365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5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