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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505-6、527-144地號坐落本件查封之674建號建物;527-62地號現為雜木林,其上有鐵皮屋占用。據債務人父親稱:上開鐵皮建物亦為債務人所有,作為製作樟腦油之倉庫。另外,674建號建物一樓後方、二樓前方、三樓均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務人父親在場稱:「建物為自住,無出租及出借,除有漏水情形外,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
二、債務人於113年12月9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以:「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落石自山坡烙下,撞破紅磚牆,無自來水」等語,請投標人注意。
三、債權人於113年12月11日來狀陳報使用現況略以:「查封之527-62地號土地,有出借給鄰居種植蔬菜,面積大約30坪,但無簽訂正式租賃契約書」等語,請投標人注意。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四、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不動產交易金額龐大,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拍定後如與實際情況不符,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之暫編696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請投標人注意,風險自行承擔。
六、本件拍賣之527-62地號不動產,現況有部分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七、不動產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0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0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527-62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527-62地號土地:(一)如有耕地承租人(須向本件債務人承租)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或民法第460條之1第1項規定,就該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具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若優先承買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以此為由拒絕應買。(三)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標的物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
七、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八、本件拍賣之暫編696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得標人應負擔被建管機關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九、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