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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本件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其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現無人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執行法院依法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拍定後編號1、2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共用部分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90,000元。
四、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之列,建物所座落基地為第三人所有,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請拍定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並自行負擔基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五、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六、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之5條第5、7項規定,上開區分所有權建物,其基地所有人無專有部分者,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主張優先承買權者,應在該建築物之公告處或其他相關處所黏貼公告5日之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向本院表示優先承買,逾期視為拋棄其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與其他標同次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利息及其他費用時,其他各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