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㈠據地政人員指稱:(乙標)①712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6-1、146-5、146-6、146-8號建物之建物基地。②726土地坐落於五股區工商路148-1號建物後方之停車場。㈡736建號房地部分,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為本人及其孫子居住使用,債務人稱該屋無增建。惟實際使用狀況,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係拍賣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736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乙標標的:(乙標)①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五股都市計畫案(60年10月5日)「學校用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②陸光段726地號土地為變更五股都市計畫(第一次公共設施通盤檢討)案(74年10月24日)「廣場兼停車場用地」,(全部為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地土地取得(開發)方式為「徵收」,所有權私有部分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有新北市五股區114年3月17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4544號函、新北市政府114年3月11日新北府城測字第1140462333號函可稽,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三、因債務人以乙標土地及建物共同向抵押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設定抵押,共同擔保抵押權人聯邦商業銀行之抵押權,應合併拍賣。
四、本件乙標標的:(乙標)①陸光段712地號土地,依80股臨使字第001號臨時建築物使用許可證(80股臨建字第002號臨時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部分為建築基地、部分為保留地。②陸光段726地號土地,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有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3月19日新北工建字第1140463793號函、新北市五股區公所114年3月24日新北五工字第1142715182號函可稽。按95年6月30日營署建管字第0952910416號函及建築法第11條規定,如屬應留設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本件標的土地使用移轉有無限制拍賣請逕洽主管機關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本件陸光段712地號土地為區分建築物之基地分離出賣,如有區分建築物其專有部分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利(但須以能提出申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嗣後經全體區分所有人合意就建築物各專有部分應配屬之基地持分為分配之文件,可供核算有無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為限),其權利優先於其他共有人。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
五、另本件陸光段712地號、726地號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如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規定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之承租人,則該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租地建物,應於拍定前向本院陳報)。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六、本件拍定後將先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公告,如無前開規定之優先承買人於最後公告日起15日內表示優先承買,再通知陸光段712、726地號土地共有人,倘非共有人或優先承買權人拍定,須相當時日踐行全部優先承買之通知,嗣程序完備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優先承買時,所繳保證金始無息退還,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736建號房地,依鑑定報告所載,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火災受損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十、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8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380,000元。
四、本件乙標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