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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查封時,相對人陳文德在家,稱標的現為自用,屋內有神明廳。故本件標的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陳文德表示有屋內曾有人身歿,但伊不記得原因為何;另標的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非受有火災損害等語。另依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114年5月7日基警四分一字第1140462066號函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略載:據鄰居稱現況僅知悉有人居住,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發生之情事,另查所內工作紀錄簿等資料查無相關報案紀錄等語。另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物經目視勘查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情事,惟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事,因未進行科學儀器及查證確有困難等語。而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標內暫編2455建號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不動產,拍定後拍定人不能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亦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2455建號建物有一部座落中山區德育段8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上,依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基隆辦事處114年6月27日台財產北基二字第11405037550號函略載:基隆市中山區文化路173之1號使用同區德育段89地號國有土地法律權源一案,經查陳麗華君等與本分署間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之法律關係,係無權使用等語,故請應買人注意該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0元。
四、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㈠無特別變賣程序之適用,於第三次拍賣未拍定之後,仍應續行拍賣,迄至拍定為止,即亦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請兩造特別注意。㈡全體建物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㈢各共有人之債權人(已設定抵押權之人除外)不得聲明參與分配。㈣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