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依拍賣標的現狀點交,惟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且經查明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時,本分署得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不動產現況供投標人參考,其最確切之現況,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依本分署114年1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由移送機關代理人引導前往現場查封,義務人在家配合執行。據義務人表示查封房屋係自住,無出租、出借及增建情事,並稱:查封房屋無非自然死亡、輻射鋼筋、海砂屋、地震受損等情。
(二)依114年4月22日(本分署收文日)鑑定報告書所載,勘估標的土地屬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勘估標的建物屋齡約45.42年,為鋼筋混擬土加強磚造2層樓之透天厝。
(三)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拍賣最低價額新臺幣600萬元元,保證金120萬元,以總價最高且達底價者得標。
(二)本件拍賣之建物經在場之人陳報,其未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投標人注意。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本件拍賣物有無物之瑕疵,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始為投標,請應買人注意。
(三)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義務人尚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本分署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請應買人注意。
(四)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拍賣標的物是否尚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水電、瓦斯、管理費及農地重劃工程費用等,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協商解決。
(五)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項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分署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納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義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之債權人、義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