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㈠383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債務人於民國114年3月5日具狀陳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行使用,且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230,000元,保證金新台幣:5,0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以上不動產採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六、拍賣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